
侵犯商业秘密案案情介绍:
张某系上海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权利人)的高级产品总监,与公司签订了保密协议。张某违反保密协议,在费某某、苏某某的要求与指导下,通过权利人钉钉项目群获取权利人可调弯导管相关技术文件后发送至微信聊天群。经委托鉴定,权利人的技术文件不为公众所知悉,属于商业秘密。截至案发,未发现张某、费某某、苏某某等三人使用权利人技术信息获利,故认定无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及处罚:
张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费某某、苏某某教唆他人披露并获取商业秘密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九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依据该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责令张某等三人停止违法行为,并结合自由裁量意见,对张某、费某某、苏某某分别作出罚款100000元、100000元、1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情评析:
商业秘密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本案凸显社交软件正成为商业秘密泄露的新型风险点,一方面警示企业员工“微信群”不是法外之地,使用社交软件同样需要严守法律底线;另一方面也促使执法机关进一步加强对互联网新型侵犯商业秘密案件的研究,推动形成“尊重商业秘密、守护创新成果”的市场竞争环境,对遏制利用互联网工具实施的新型侵权行为具有示范意义。
(来源:央视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