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引导与警示作用,切实增强企业商业秘密保护意识和能力,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深圳市人民检察院、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发布8件商业秘密保护典型案例。案例涵盖了商业秘密刑事、民事、行政保护,集中展现了深圳司法与行政机关协同发力,以高水平商业秘密保护持续优化创新生态、营造一流法治化营商环境的积极作为。

案情简介
黄某在担任某公司血液分析流水线项目机械代表兼系统工程师期间,擅自将某公司载有核心硬件设计方案商业秘密的技术文件存储于个人外网电脑;并在一次外部商业面谈中,使用个人电脑向第三方团队展示了上述文件。经比对,黄某于面谈会上展示的两份文件与某公司主张的商业秘密文件内容相同。深圳市光明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黄某的行为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法对黄某作不起诉处理。同时认为黄某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19年修正)第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之规定,需要给予行政处罚,遂将该案移送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光明监管局办理。市场监管部门经调查,认定黄某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19年修正),依法予以立案调查。
处罚结果
黄某违反保密协议、披露某公司商业秘密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19年修正)第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19年修正)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处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且与某公司已达成和解,无违法所得,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光明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减轻处罚,处罚款2万元人民币。
典型意义
该案为全市首宗“行刑反向衔接”侵犯商业秘密案,其典型意义在于:当行为人的违法情节轻微、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后,通过反向移送机制,由行政机关继续追究其行政违法责任,实现了刑事司法与行政执法的闭环衔接。同时,本案清晰表明,侵犯商业秘密的认定关键在于未经授权的获取、披露或使用行为本身,并不以实际达成合作或获得经济利益为前提,警示从业人员必须严守保密义务。
(来源:法商实验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