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日,山西太原小店区公安网安部门依托“一案双查”机制,在办理一起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案的同时,倒查涉事企业网络安全主体责任,打破了以往“受害者无责”的误区,精准整治网络安全隐患,压实企业履职责任,筑牢网络空间的底层防线。

案例回顾
经查,某公司员工苏某因劳资纠纷恶意篡改企业APP代码致系统瘫痪,被依法行政拘留。网安部门工作中发现,该公司做为网络运营者,既无内部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也未明确专属网络安全责任人,安全管理责任完全悬空,为违法入侵提供了可乘之机。该企业已构成不履行网络安全保护义务的行为,网安部门依法其予以行政处罚并责令限期整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网络运营者应当按照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要求,履行下列安全保护义务,保障网络免受干扰、破坏或者未经授权的访问,防止网络数据泄露或者被窃取、篡改:
(一)制定内部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确定网络安全负责人,落实网络安全保护责任;
(二)采取防范计算机病毒和网络攻击、网络侵入等危害网络安全行为的技术措施;
(三)采取监测、记录网络运行状态、网络安全事件的技术措施,并按照规定留存相关的网络日志不少于六个月;
(四)采取数据分类、重要数据备份和加密等措施;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来源:山西网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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